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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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官网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发布《四川省房地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通知,对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规定,要求自2018年8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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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显示,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最低首付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对于已拥有住房且尚未办理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成都高新区西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不低于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另外,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成都高新区(西园、南园)、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家庭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地区(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尚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首次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行为。 具体首付比例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结合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制度规定,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 比率和利率。

对本公告日前已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有效首付款支付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

随附的: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要求,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配合《四川省办公厅关于《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相关调控办法)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于经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同意,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施标准如下:

1、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地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5%。 四川省其他地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 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 成都高新区西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最低首付比例不同 减低于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西昌市除外)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比例为50%。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其中成都高新区(西园、南园)、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信阳区杜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已结清相应贷款)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全省其他地区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对于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州和地区,市、州市场利率定价自律联席会议可以配合市、州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提出调整四川省地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适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议。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首套房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行为。 具体首付比例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结合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制度规定,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 比率和利率。 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的审核力度,严禁挪用消费贷款购房、违规发放首付贷款等行为,提高购房杠杆率,破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变相的住房信贷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有效凭证,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照本通知之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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