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 违法

一、案情简介

赵大是江西省萍乡市一农民,2005年因住房坍塌,为了生计和安居,与同村的老乡赵山商议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赵山名下的一处茶园,并且约定了茶园里的房屋、护水丘园土也都归赵大所有。赵大支付了房屋款后,一直在茶园居住生活,在2008年时搬离。搬离时,赵大拆除了茶园房屋的木料,只留下了房屋砖墙。

2018年3月,因县政府实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茶园刚好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4月,征收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茶园进行评估,《估价初步结论》为:房屋主房(砖木、倒塌)440平方米,评估金额61600元,建筑占地面积220平方米,评估金额110000元,合计171600元。

评估结果出具后,赵大以茶园的权利人身份向征收部门主张茶园的征收补偿,但此时老乡赵山以“赵大已经搬离茶园,茶园剩余的砖瓦是抵还赵大居住在茶园是损坏的果树,他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他才是茶园权利人”为由,向征收部门主张茶园的征地补偿。

这下征收部门犯了难,几经协调都没能使赵大和赵山达成和解,征收部门选择暂缓发放茶园的征收补偿。赵大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征收部门以“涉案征收补偿行为及补偿款暂不拨付,未对原告权益造成影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赵大与赵山之间的关于茶园权属的纠纷不是行政征收补偿审理的范畴,其不应该成为被告。

二、法院认为

1、征收部门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中虽有“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关于房屋及附属物发生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定。在赵大与赵山发生权属争议后,征收部门未对茶园的权属作出认定,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赵大和赵山对茶园权属进行确权。

对于茶园的权属争议,赵大和赵山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关于转让房屋的协议》合法有效,征收部门应当基于一般性的法律知识认定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赵大,而不是不作实质性处理,任由房屋权属争议发展为行政纠纷并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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