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 不同案件为何差异大

精神赔偿 不同案件为何差异大

  上周五,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宣告无罪的王力军下一步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表示,深圳小产权房网,由于王力军只被羁押了5天便被取保候审,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其限制人身自由日赔偿金仅为1200余元;若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王力军将可能获得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案件差异巨大的问题。26岁的鞍山男子高超在被羁押731天后终获无罪判决。当地中院对其作出的总计18.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中,精神抚慰金只有1万元,仅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6%;然而在念斌案、张氏叔侄案、许金龙案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最高达到了86%。为此,有专家呼吁应进一步健全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故事

  涉黑案被告人被判无罪

  羁押731天换回1万精神抚慰金

  2014年,辽宁营口市中院审判的袁诚家涉黑案曾轰动一时,除袁诚家本人外,另有74人获刑,时年26岁的鞍山男子高超便是其中之一。

  当年高超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于2010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被执行逮捕,2012年12月被取保候审,前后共被羁押731天。

  2014年1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超免于刑事处罚。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诉,2015年11月,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高超无罪。

  随后,高超向辽宁省营口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去年12月,营口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7.7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高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高超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高超并不满意,近日已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是一名乒乓球教练,曾自己经营一家乒乓球馆。高超告诉记者,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乒乓球馆的生意也梁了。出来后,他一直靠打散工为生。

  2011年电视台长时间滚动播出袁诚家案,其间多次出现高超的姓名,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经常让他感到痛苦。“我进去后,感觉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因为这件事,高超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也很大。如今高超的父亲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用他父亲的话说,“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

  高超表示,1万元的精神抚慰并不足以弥补自己和家人身心受到的伤害。

  现状

  梳理热点案件看差距

  最高为呼格案精神损害赔一百万

  “这点钱,能弥补失去自由带来的精神痛苦吗?”高超案被曝光后有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有关国家赔偿尤其是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问题也引发了社会以及业内人士的关注。为做对比,记者对这些年的热点案件进行了梳理。

  因一起奸杀冤案坐牢10年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氏叔侄,2013年分获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其中包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6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5万元。

  著名的念斌投毒案,蒙冤8年,4次被判死刑。被宣告无罪后,2015年念斌总计获得11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当中包含精神抚慰金为55万元,余下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

  2002年,因为一起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坐牢近14载的云南女子钱仁风,2015年被宣告无罪后,于去年获得了17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2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陈满被捕入狱,从死缓到申诉一路坎坷;23年后,再审改判,陈满无罪释放。去年,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因一起人命案被判死缓蒙冤坐牢22载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去年被宣告无罪后,福建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分获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93.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81万元。许金龙、许玉森对此数额不认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还有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呼格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执行,2014年改判无罪。呼格吉勒图父母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为205.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万余元;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 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是目前已知的国家赔偿案中精神赔偿的最高纪录。

  问题

  最高法规定占比不超35%

  具体判案精神抚慰金比例差距悬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都有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却呈现出较大的波动。如记者梳理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这些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均超过了35%。张氏叔侄案占到了70%,念斌案更是高达86%,钱仁风案是当中比例相对较低的,占到了41%。

  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小的国家赔偿案中,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呈现出悬殊的差距。去年,羁押5年被判无罪的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尧峪村村民刘仁旺,获得了5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而高超案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只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6%。

  高超的代理律师师立康告诉记者,在高超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深圳小产权房,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了哪些因素,如何计算得出1万元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也认为,《国家赔偿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长足的进步,但在执行中确实存在标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就在上周五,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宣告无罪的王力军下一步同样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由于王力军只被羁押了5天便被取保候审,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其限制人身自由日赔偿金仅为1200余元。若按照最高法的《意见》计算,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足以弥补案件的影响给王力军带来的伤害。

  呼吁

  设定量化标准

  正当考量

  提高比例

  “给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量化标准,目前虽然在操作层面有难度,但仍应该积极探讨。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可令人民群众更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目前精神损害赔偿总体上的状况是不正当因素被过度考量,正当因素反倒被忽视。比如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领导的关注等等,这些应该说都是非正当的考量因素,不应该被考量。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无罪的原因等才应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什么样的精神抚慰比较合理?张建伟教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达到两方面标准可能比较符合人们所期待的优良赔偿制度:第一个标准是从公众角度设计标准,就是一般民众得知赔偿结果后是否有明显的不公平感;第二个标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当事人拿到了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是否觉得“过得去、还可以”,有没有一定的满意度。他同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

  此外,张建伟提出,冤错案件改判后,对于酿成冤案的办案人员,一些国家规定了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蒙冤者可以对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他们来赔偿。“现在我们是国家赔偿,我认为还应该设计对有责任的办案人员的追偿制度,让那些刑讯逼供的人付出经济代价。”

  记者 张蕾  插图 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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