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深圳小产权房判死刑:违法建筑没收充公,阻挠执法按扫黑除恶严惩

  深圳小产权房判死刑:违法建筑没收充公,阻挠执法按扫黑除恶严惩。关于传出的这个深圳小产权房判死刑这一问题,且不说深圳真的能对占深圳房地产市场半壁江山的深圳小产权房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对还是不对,这明明跟之前官方说的 深圳没有所谓的小产权房只有历史遗留问题,深圳没有强拆这两点起了冲突了吗。

  对于深圳小产权房判死刑这一说法真要做起来还是很难的,为什么呢?我们来看看大家对这一出是怎么看的:

  网友一曲红绡不知这样认为:不想说啥,当年土改,正好赶在解放,百姓占多数,地主占少数。今时今日,一部物权法都不敢过份侵犯民权,一个征收社保的政策,都需领导人出面安抚民愤,无法想象一个关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敢以暴力没收的形式解决!或者,一开始拆几栋,不会有多大反抗,等到民众意识到所有人都无法避免被侵害之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着变天吧!

  山山山123:深圳市50%以上的房子是小产权房,难道把住小产权房的老百姓都赶走?让他们住马路边上?这叫社会核心价值观里面说的“和谐、友善、文明、公正、平等.....”?

  63211683:一半以上都是小产权,敢强拆没收,恐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会死很多人的,会很失民心的,真那样怕要变天了。

  山山山:面对无力购买的昂贵的商品房,小产权房无非是广大低收入无房者的一个选项,有啥不好?打压小产权房无非就是ZF方想多收点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狼影萧萧: 只是诈唬诈唬,吓吓人,这么多小产权,这么多人,能怎么弄?赶到大街上?不用担心,住着就行了,诈唬的目的,就是不让再建小产权房,雷声大,雨点小

  米杉:对没收查处的进行处理。深圳暂时不会对城中村小产权房进行清理,因为城中村起到了廉租房的效果!降低外来人才的生活成本!

  深圳小产权房判“死刑”,史律师再谈小产权房应何去何从?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对“两违”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采取高压态势,出重拳,下猛药,去恶疾,强势整治“两违”。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各地掀起了整治“两违”的新高潮,各地严打“两违”的新闻频占头条。

  11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给各区和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看到标题“没收违法建筑”就让人心里发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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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律师通过对全文的解读,解析出《意见》主要表达了这几个核心意思:

  违法建筑没收的政策要从严执行

  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没收资产处置各区自行制定细则

  没收违法建筑的资产处置以区政府为主导,区别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处置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处置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细则。

  史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再谈谈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都必须要拆嘛?

  未必,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筑不是必然都应被拆除的!依据法条违法建筑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缴纳罚款,通过补正相关手续将自己的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史律师承办的许多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不对违建建筑的危害性做论证,一旦发现违法建筑,便拆之大吉,这样一刀切的行政作为,非但不会加速地方政府拆迁进程,反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呢?

  尊重财产权原则

  从违法建筑的自然属性上来说,它仍然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只有首先承认并正视违法建筑之上存在财产权这一前提,才能针对违法建筑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

  遵守法治原则

  在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时,遵守法治意味着要遵守以下两大法理原则: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信赖保护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

  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违法建筑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针对不同建筑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史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当遇到征收拆迁方认定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时,不能听之任之,及时咨询律师把关,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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