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条例》起草的必要性

  (一)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我市拥有绵阳、江油、三台、平武四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包含9个历史文化街区,全市目前已初步普查历史建筑557处。国务院于2008年颁行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我市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存在确定标准不明确、责权划分不清晰、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需要地方立法解决。

  (二)加强对“一五”时期及三线建设时期工业遗址保护的需要。我市作为“一五”时期及三线建设时期的重点布局城市,遗留下了大量宝贵的工业遗址。这些工业遗址是绵阳宝贵的城市记忆,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工业遗址遭到破坏,此次立法将“一五”时期及三线建设时期工业遗产纳入历史建筑范畴进行保护和管理,是解决我市工业遗址保护的有效手段。今年1月,市人大正式确定将《条例》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前期市政府确定市文广旅局牵头,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参与,共同组织起草《条例》。

  二、起草过程

  在市人大的推动和支持下,今年3月初,,我市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法制、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局,由市文广旅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3月,市人大常委会梁正良副主任带领市人大相关委室及起草工作组赴省内外进行立法专题调研,学习先行地区立法经验。4月至6月,起草工作组通过召开专题讨论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举行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初步完成了《条例》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四次召集起草组就《条例》起草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考察了我市历史文化街区。6月26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8月2日,丁国旗常委和我再次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8月27日,七届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形成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立法例采用章、条、款、项的方式,共六章,五十二条。

  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文化遗产关系到城市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旨在针对目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供基本遵循,弥补现行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充分保护我市的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合理开发利用。

  《条例》设计的管理模式:《条例》对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采取的基本原则为“共管与分管相结合”。“共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政府统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统一确认公布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以市政府名义设立保护标志;二是市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分管”是指各县(市)分别管理其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给予各县(市)充分的自主权。

  《条例》的地方特色:《条例》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了我市的地方特色。一是设立了预保护制度,并依法创设了法律后果。预保护制度是应对紧急情况下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抢救优先”的保护原则;二是将历史建筑确定年限定为三十年。这是根据我市目前评选的两批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的,30年年限之规定与我市现有工作情况相协调;三是鼓励对历史建筑的利用。《条例》将“合理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并设计了一系列利用条款,包括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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