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执行标准

6月5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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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称,目前市场上核验购房资格大部分群体使用的是社保,这个政策变化只针对少部分之前核验个税的,,比例非常低。

此外,补充公告是顺应市场变化作出的调整,主要针对北京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个税为0而影响购房的现象。因此,该调整对于市场来说没有影响,因为外地人在京购房同样要满足社保月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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