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日内核发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日内核发,增加全域空间管制和减量发展内容,明确街道乡镇发现违建可制止并依法处理,还规定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条例》自今年4月28日起施行。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王德林介绍,《条例》包含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等五大亮点。

亮点

增加全域空间管制

和减量发展内容

王德林介绍,《条例》的五大亮点之一是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条例》强化“两线三区”管控,提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

北京市正处在减量发展的阶段,《条例》明确了减量发展理念,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条例》还增加街区更新的规定,提出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

城市规划方面,《条例》还提到,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日内核发

《条例》第二大亮点是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固化。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条例》规定,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此外,应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条例》减少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验收方面,《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消防、民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等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

失信执行人名单

《条例》的第三大亮点是为疏整促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条例》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多项罚则。包括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条例》规定,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将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条例》明确,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规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条例》明确,相关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等。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条例》的第四大亮点是完善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来说,在执法过程记录、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条款均有完善。《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街道乡镇发现违建

可制止并依法处理

《条例》的第五大亮点是明确违法建设查处的职责分工以及街道的职责定位。《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具体到街道的职责,根据中央、市委对街道新的职能定位,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自委、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发布会上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将依法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针对关键领域、核心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规刚性约束力。

市司法局

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的无缝衔接

市司法局副局长郭卫介绍,《条例》通过后,城乡规划的主责部门将加强新法规修订公布后的宣传工作,做好公众宣讲和条文解读,加快行政管理规范和执法流程的调整和更新,缩短实施适应期,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的无缝衔接。

加强区级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衔接和执法联动,形成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基层执法运行机制。

市规自委

加快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

市规自委副主任王玮介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建设工程审批等环节一些简政放权的改革从法规上予以固定,接下来,将加快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和一网通办,尽快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

查处违法建设方面,将加快修订《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28号令)》,优化各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建立执法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城管执法局

抓紧研究拆除新生违建等条款实施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介绍,《条例》针对新生违法建设明确了依法立即拆除等规定,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

目前,已经在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全力把措施用足、把法规用好,推动提高执法效率。《条例》规定将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城管执法局将充分整合多部门资源,强化多部门联动,用足执法协作、违法信息公示和信用归集等措施,合力惩治违法,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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