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定金不交货先行赔付助和解

日前,四川省消委会发布预付消费典型案例,并作出消费提示。

案情

  消费者邓女士到泸州市凤凰家居商城购买了总价为34980元的家具,与卖方签订书面购买合同,并交纳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了交货时间。但卖方未能如约交货,给邓女士的答复:因环评,厂方无法正常生产,周期有所延误,请求交货时间延迟一月。消费者邓女士同意商家请求。但到交货时间,商家再次毁约,且无正当理由,邓女士到商家处交涉未果。

  该家居商城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知晓此事后积极介入,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认为经营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且无正常理由,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与商家提出严正交涉,也请消费者谅解经营者现有困难。

  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家居商城率先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与邓女士协商,如果对商家服务不满,要求先行赔付,商场可直接进行赔付;如果仍决定要继续履行合同,服务站会担保并督促商家尽快交货。

  在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消费者与商家重新约定10月20日前,商家必须交付所有家具,如仍然不能按时履行,由商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邓女士与商家重新约定时间协议,由商场出面担保,并加盖公章,待该商家将家具全部安装完毕后,再将剩余货款全部付清。10月20日,消费者如约拿到货品,对商场服务站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合同事件得到圆满和解。

评析

  凤凰家居商城消费维权服务站在知道商场内有纠纷后,立即了解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并勇于担责担保,是此次事件能够得到和解的重要因素。工作人员积极向商家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告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且邓女士有拒绝购买商品的权利。该商家向邓女士致歉,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一致和解。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违约案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商家在邓女士要求交付货物时,在无货可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再三拖延。首先应依据双方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时间支付价款,即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但此案中,凤凰家居商城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对商城内加盟厂商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当消费者在商城的消费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由商城先行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拓展 延伸

关于“先行赔付”的那些事

  “先行赔付”的条件

  顾客须提供加盖凤凰家居商城“销售专用章”的有效订单:属于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其期限必须在国家、行业或凤凰家居商城承诺的“三包”有效期内。属于服务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其期限按合同约定或凤凰家居商城的公开承诺执行。“先行赔付”的程序

  当确定厂商提供的商品质量或服务存在问题时,由商城与消费者就赔付问题进行协商:消费者接受商城的处理意见,由商城直接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消费者不接受商城的处理意见,可以到泸州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赔付;消费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泸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商城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或泸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向消费者进行赔付。“先行赔付”的范围

  “先行赔付”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先行赔付”的方式

  “先行赔付”的方式包括免费修理、换货、退货以及现金补偿,具体方式按产品的“三包”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这样,在商家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或者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商城进行赔付,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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