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深圳小产权房,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2639.945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深圳小产权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珠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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