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离合法还有多远?深圳小产权房村委确权流程

 

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买卖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有限的,尤其是缺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处分权,从而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无法直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而地方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的供给者,通过低价征施村集体所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等方式,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取大量高额垄断利益,农民不愿让利益被地方政府垄断,这便是“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

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所得太少,自然要卖小产权房增收

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农民获得的收益差别到底有多大呢?

有关资料显示, 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 政府大约得60% ~ 70%, 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 农民只得5%10% 。在一线城市,政府卖地收入与农民得到补偿之间的差距更是让人超乎想象。以2011年北京部分楼盘为例,无论是限价房楼盘,还是周边商品房楼盘,按照楼面地价计算50亩国有土地招拍挂的价格,最高的是24437.9万元,最低的是8630.4万元。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计算出的50亩农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只有400万元,政府卖地收入在补偿费用的21.6倍和61.1倍之间。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然不愿意等着政府来征地,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把“小产权房”盖起来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

人们涌向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购买小产权房也是无奈之举

小产权房有天然的卖家,也有天然的买家。随着人口快速迁入城市,中国人对住房的需求在急剧增加,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近郊和城中村里的小产权房也迎来了越来越多的需求。而且,由于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小产权房自然成为了许多城市人口青睐的选择。虽然小产权房不合法、产权不完整、质量较差、风险隐患大,但相对商品房极为低廉的价格已足够吸引相当多的购房者。

在不少研究者看来,既然当下整个征地制度就是垄断、不合理的,那么解决小产权房的办法很简单——将其合法化即可。相比起征地然后招拍挂的制度, 小产权房买卖的所有环节中:农民获得的土地收益远远高于征地制度下低廉的土地补偿费,大大的增加了收入,同理村集体也增加了收入;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则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而作为参与者的开发商,则增加了一种投资渠道和市场选择,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他们的利益至少可以保证是不会降低;利益减少的只有政府,但政府获得的收益本来就是不该得到的垄断利润,更不要说政府有没有必要作为一个主体参与都很可疑。因此,许多人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对参与各方都不会有坏处,对部分参与者有好处,因此理该采用,“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然而还是有人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理由之一是: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鼓励之前的违法行为。因为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小产权房不合法——如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但这种反对理由不能成立。回顾我们的历史,有多少进步是由一些所谓“刁民”勇于突破不合理的政策带来的呢?最典型的就是小岗村的故事。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对那些不合理的政策产生的结果“敝帚自珍”,而不敢将其“扶正”

让一部分人公平起来,总好过所有人“公平”的得到不公平

反对理由之二是:如果现在让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否会让那些已经被拆掉的小产权房业主感到不公平?是否会让守法不去建造小产权房的农民感到不公平?是否会让守法不买小产权房而买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感到不公平?

这个反对理由仍不能成立。如果沿着这个反对逻辑,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质疑:劳教制度不能取消,否则对之前已经被劳教过的人不公平;“单独二胎”不能取消,否则对之前没能生二胎但已过生育期的“单独家庭”不公平……

沿着这个逻辑,任何不合理的政策都不能改变。因为这个逻辑遵循的,是所有人都要“公平”的得到不公平。但显然,这样的逻辑本身就谬之千里。

不要老担心让老百姓“占点便宜”

经济学家华生一直反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他的主要观点是,能盖小产权房的农民不是广大农村的绝大多数农民,而是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这些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其实主要已不务农,而是当起了地主房东,深圳小产权房补偿案例,很多靠土地过上了寄生生活。但这种土地价值的升值不是由于土地天然的肥沃程度,也不是土地占有者的投入造成,而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财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造成的。换言之,只有部分农民因为城市发展的原因可以盖小产权房得益,而绝大多数农民是享受不到这种利益的。因此,他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城市及城郊土地增值的重新分配,对于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实际上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外来进城农民利益的挤压和伤害。

这种反对的理由仍不能成立。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化会让少数农民占到便宜、而大多数农民占不到,所以倒不如所有农民都别占便宜、便宜都让政府占了好?这种逻辑和上述“反对理由之二”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生怕老百姓占点便宜,却对政府很大方
总之,小产权走向合法是利国利民的,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理,公司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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