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又一咸猪手案判了 男子地铁内猥亵妇女获刑五个月

上海又一咸猪手案判了 男子地铁内猥亵妇女获刑五个月

  原标题:上海又一“咸猪手”案判了!男子地铁猥亵妇女获刑5个月

  又一“咸猪手”案判了!

  4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通过在线开庭审理了一起地铁内强制猥亵案件,以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年12月20日,卫女士像往常一样乘坐地铁出行,乘车过程中她感觉到臀部被站在旁边的一男子(朱某)触碰,但当时车厢内人多拥挤,卫女士并没太在意。不料经过几站后,朱某仍不断用身体隐私部位及双手触碰卫女士的臀部和腰部。

  卫女士觉察到朱某系故意所为,便抓住其左手予以阻止。但朱某竟得寸进尺,将右手伸入卫女士的外裤触摸其臀部、大腿根部。卫女士大声呵斥并报警,当列车停靠在地铁某站时,朱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之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将朱某向上铁法院移送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朱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上铁法院法官表示,日常所说的“咸猪手”,一般是指猥亵女性的违法行为,其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借助地铁车厢人多拥挤、不便避让的便利条件,利用被害人往往不愿当众声的心理弱点,特别是在被害人抗拒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猥亵,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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