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
小产权房仲裁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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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程序等。第三条市、区(县、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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