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专题协商会上委员建议出台政策限制房租涨幅

  在1月11日召开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专题协商会上,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即将出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了立法协商,提出了意见建议。委员们认为,出租屋是民生问题,也是营商环境问题。《规定》在很多方面应大胆尝试创新图变,严格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助力深圳建设成为宜居城市。

  市政协委员、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梁蕴认为,《规定》以开放式的表述几乎将所有类型的出租房屋都囊括其中,但城中村房屋、小产权房屋、违建加建房屋、车库改造房屋等是否纳入其中,在规定内容中并没有明确。

  梁蕴委员认为,出租屋管理应当具有适当的前瞻性,针对已经出现、将要出现的问题如何管理进行研究,做出相对应的具体规定。例如,城中村长租公寓问题、住宅改民宿以及类似“自如”租房经营模式等,是纳入旅馆管理,还是出租屋管理?如果纳入出租屋管理,这些模式主要存在的问题在《规定》中是否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

  梁蕴委员认为,出租屋的安全和环境是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充分考虑目前社会热点问题。如,房中房问题,原本住三五人的房屋住进20多人造成安全隐患,,目前主管部门缺少抓手介入处理。

  委员们普通认为,对于深圳房租上涨过快现象,《规定》应该制定并严格执行房租上涨幅度的限制性条款。

  市政协委员、市电子学会秘书长夏俊建议,借鉴德国租金管理经验,限制租金上涨幅度,租金上涨幅度与GDP挂钩,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GDP涨幅,否则予以重罚,同时,租房中介费按套收取。

  聂竹青委员呼吁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对霸王租约、任意驱逐、滥收费用、非法抵押、窥人隐私等严重损害租客权益的行为,《规定》应当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

  市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庆昉指出,近年来,长租公寓行业快速发展,融资需求旺盛,“租金贷”业务应运而生。但是,长租公寓管理企业也出现强制或诱骗租客贷款、利用“租金贷”资金盲目扩张、争抢房源推高租金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施行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立法协商稿)》制订时间早,对“租金贷”业务缺少规定,建议借此次修订机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租金贷”业务规范管理,促进长租公寓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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