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法院应否立案 能执行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吗?

父母负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会支持吗?

2002年,张某夫妻以其女儿张小某(年仅12岁)名义购买了一块地皮。随后,张某夫妻在该地皮上建好房屋,购买地皮及建造房屋的资金均由张某夫妻支付。2004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小某名下。之后,张某夫妻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2008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未清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并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裁定提取张小某名下的房屋租金,要求承租人将6000元租金按月支付至法院账户,偿还张某债务。张小某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就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归属。

案涉房产在购买地皮及建造时,张小某尚在读书,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案涉房产的土地转让款及房屋建造资金均由张某夫妻支付,且房屋建成后由张某夫妻出租,获取租金,因此,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张小某诉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作者:刘玉华编辑:刘钦校对:邓逸楠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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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好这一周(第二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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