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变更归属人 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能要回房子吗

案情回顾:

原告李强系被告李晟的父亲,李晟与张青青系夫妻。2010年10月31日,北京房山某公司与李晟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北京房山某公司向李晟出售涉诉房屋,涉诉房屋套内建筑130.25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0元,总价款2605000元,于2013年3月15日交付涉诉房屋。关于房款支付,双方约定买受人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100000元,2011年2月25日前支付首付款600000元,余款由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缴纳。

2012年3月27日,李晟就涉诉房屋向北京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抵押登记并贷款,后李晟办理贷款结清证明。2020年5月15日,李晟持涉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办理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当日,李晟与青青也签订《夫妻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协议》,约定涉诉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张青青占70%份额,李晟占30%份额。当日涉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晟、张青青名下。

原告表示涉诉房屋系借用李晟名义购买,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房屋贷款的实际偿还人,对此提交《关于借名购房贷款三十年协议书》(以下简称《借名购房协议》)、银行支付记录、对账单、证人证言、对话录音予以证明。

张青青对《借名购房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系原告与李晟为损害其利益后续补签;且购买涉诉房屋时李晟也承担了首付和贷款,涉诉房屋并非原告所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原告李强与被告李晟签订的《关于借名购房贷款协议书》有效;二、确认被告李晟与被告张青青签订的《夫妻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协议》无效;三、被告张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房山区某某房屋所占份额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晟名下;四、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与李晟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1)原告提交银行付款明细、对账单、转账证明及房款发票,以证明其系涉诉房屋房款的实际出资人。李晟对此予以认可。张青青表示首付和还贷部分有李晟的出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涉诉房屋的首付均由原告出资,以李晟名义进行的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实际偿还。

(2)涉诉房屋以李晟名义购买,原告主张系其借李晟名义购买。在认定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原告实际负担的情况下,涉诉房屋以李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晟名下,就本案双方意见来看,有两种争议的法律关系,一是原告将涉诉房屋赠与李晟,二是原告借李晟名义购房。就赠与而言,合同关系发生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即原告和李晟,李晟否认系赠与,认可系借名。

2、二被告明知李晟并非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仍签订《夫妻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协议》,将涉诉房屋所有权的70%份额变更由张青青所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二被告签订的《夫妻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协议》应属无效。

3、因《夫妻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协议》无效,因该协议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张青青将涉诉房屋的70%份额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晟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实际生活中,子女刚参加工作往往无力独立负担购房费用,而结婚需要一套婚房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种家庭常态和社会普遍接受的常情,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和一种朴素的价值观,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其目的是解决子女的婚姻大事和改善婚后家庭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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