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要义是调节财富分配

从国外经验看,房地产税是以社会财富存量——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具有税基不易隐藏、税负不易转移的特点,其主要的功能是弥补所得税只对收入流量无法对财富存量征税的缺陷,以实现税收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首先,房产是家庭财富或财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住所是民生必需品,住所自有率远高于股市等别的金融财物的持有率;房产价值高、经济寿命长、兼有出资品和花费品的特色使它具有家庭财富积累之锚的美誉。因而,在国外,房产通常占居民家庭财物的3050%不等(表三)。在我国,乡镇居民住所自有率已高达89.3%,房产占家庭财富比重5070%不等。

其次,房产的财富杠杆作用。

通常大家只需较少的自有本钱,凭借银行信贷就可取得价值不菲的房产。财富的杠杆及靠财物致富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房产是最佳的典当品,大家有了房产,就可以以房产作典当取得更多的金融支撑,用于二次置业或别的出资,以获取更多的出资收入。

三是房产的财富效应。

依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花费是收入和财富的函数。大家的花费不取决于当期暂时性收入,而是取决于持久收入,这不只包含劳动收入,也包含财产性收入。而有关的实证研讨也表明:房产的财富效应明显大于股市的财富效应。

此外,房产财富的占有,杠杆作用和财富效应还会对贫富距离和花费距离发生不能轻视的影响。

特别是在我国,城乡分治的土地准则和二元住所商场构造,使城乡房产财富价值区别极大。过去10年乡镇房价上涨了10多倍,乡村住所虽有很大改进,却因无法进入商场,难完成其财物价值收益。在乡镇,大家取得房产的方法不一样和具有房产的多寡,不只会扩展收入距离,还会加重花费距离。房价上涨对有房者可发生正向财富效应,却会致使无房户者购房可付出能力和花费能力的降低。在缩小财富差距和收入差距的进程中,人们之所以更关注消费差距,因为它涉及到人生的必需品、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也是社会和谐与安定的基础。因此,缩小财富、收入和消费差距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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