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监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发文单位】80619 【发文文号】【发文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1995-09-28 【失效日期】【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抚顺市商品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9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不动产权利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根据《商品不动产权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以预售、现货销售形式销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产登记,是指购房人购买房屋后,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商业产权登记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市房地产公用事业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以产权出售的方式出售商品房。 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财政拨款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单位所有; 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出资人共同所有。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签订后,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备案和登记。 预售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文本。 第七条 第七条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自预售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商品房交易手续和完税凭证办理商业地产权益。 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业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开发经营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按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提交监护人证明的; (三)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商品房,合同中未注明出资份额的; (四)购买人委托他人购买房屋,未出具合法授权委托书的。 第九条 第九条 商品房购买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得转让。 违反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并处成交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凭偿还房屋协议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品房自项目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出售的,开发经营企业自用或者出租的,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产权登记。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照商品房造价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建设成本已分摊到商品房造价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应当登记为国有房地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无合同、协议且产权归属明确的,购房人在本办法施行后两年内提出产权主张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全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抚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商业产权登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自政府官网。 如需引用请参考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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