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小产权房(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受益权和所有权,因而一方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擅自转让房屋的情况并非偶然,今天我们就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共同财产不可擅自处理

赵先生购买了男子徐某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套房子是徐某和其妻子刘某的共同财产,他在未经刘某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把房子卖给了赵先生。

刘某得知此事后不同意将房子卖出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赵先生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就得不到房屋的所有权,自己的权益受损。

面对这种情况,赵先生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徐某和刘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应该在二人一致同意之后进行售卖。

最终,法院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共同财产处分要一致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在没有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应该属于一种无权处分或者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一方擅自将房屋售卖、转让,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一些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发生效力。

比如,购买家具、日常消费等这类行为的后果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些都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夫妻一方决定处分不动产权、或者要进行大额开支这种明显不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时,需要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否则就无权处分或者无权代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时,一方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处分。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会使得夫妻的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本案当中,徐某在未经妻子刘某的同意下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实际上他并没有取得对房子的处分权,所以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种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虽然赵先生和徐某无法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徐某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违约。

根据此条法律法规,赵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使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财产虽然不能够斤斤计较,但是对于一些必要的利益,还是应该去争取。

当发现另一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处理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进行巨额交易时,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自身权益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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