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的小产权房 农地入市的核心是让农民获益

从2005年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来,基本每年都会有新政发布鼓励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但是,受《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羁绊,被称之为“二次土地革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基本处于“有思想无行动”的状态。2015年,农地入市的靴子终于落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北京市大兴区、重庆市大足区等试点区域的改革方向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作为土地改革中的重点,土地改革的步伐正在加速。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以及最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或多或少鼓励支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这意味着土地二次改革进入实质层面。立法先行,“谋定而动”,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也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土地改革描绘出一张更清晰的土改路线图。从实践看,在授权范围内尝试部分地区“农地入市”是可以的,在政策、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绝对不可以“普遍化”。从法律上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前提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所以,“农地入市”首先要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快“农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护航“农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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