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产权房营销思路?中山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业物业销售及不动产登记细则-试行

编辑:倍佑文商旅-老农

文件要点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实施细则》及《若干措施》,由改造主体实施全面改造或局部改造后,对其符合销售条件的新建工业物业,申请按幢、层或间(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对"工改MO"改造项目,涉及不动产销售登记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明确销售基本条件

包括用地面积(≥10亩)、容积率(≥1.5)、建筑层高、楼面活荷载(≥4KN/n2)、销售方案规划设计原则要求,以及购买企业等六个方面。

明确分割条件及最小面积要求

一是明确所有基本单元均需在办理规划报建时在规划设

计方案中明确,首次登记后不得申请再次分割,且销售

部分的厂房应当符合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其中

按幢、层分割的项目需满足销售基本条件;按间(套)

分割的项目用地面积需达到30亩以上、且能按镇街要求

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二是明确幢、层或间(套)的最小

分割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500平方米、300平方米。

三、明确最低自持比例要求

明确满足基本条件的项目自持比例最低为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51%,如能按镇街要求,引进优质产业项目,项目总体能达到镇街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至20%。

四、明确两类改造主体的办理流程

《细则》将改造主体分成2类,一类是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改造主体,另一类是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改造主体,包括村集体经联社、自然人等统称为"一般改造主体"。《细则》明确了两类主体的办理工业物业销售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

五、明确销售方案审查流程

经批准的改造项目,申请销售(转让)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给其他企业的,按照"属地镇街审核申请﹣>市级部门(机构)联审﹣>镇街反馈书面意见"的流程办理项目销售方案。

六、明确自持和分割销售部分的持有年限要求

其中自持部分,产权人不得申请转让期限为15年;分割销售部分,产权人不得申请再次转让的期限为5年。产权人持有期间内,可以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来源:发布单位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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