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莞小产权房王涛?不一定!杭州一套房牵出17名继承人

你的房子以后一定属于你的子女吗?答案是:不一定。日前,湘湖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继承公证,老父亲过世后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因为父亲没立遗嘱,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继承人,公证处整整办了两天。

老父去世留下一套房子

牵出17个继承人

这是一套镇上的老房子,有上下两层,屋主是老王夫妇,夫妇俩生育了7个子女。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后,7名兄妹想当然地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后决定:让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由她负责修缮老房子,作为大家庭今后相聚的地方。

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

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

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

最后,其余10名继承人都自愿放弃了继承权,还是由王女士继承了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最好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看到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你是否觉得头大?不仅各种证明文件需要跑断腿,光是“集齐”这么多人就并非易事,何况还要讲明情况并说服众人放弃继承。公证员说,如果这17人中存在不愿意放弃继承的人,那么这套房子就会出现多个共有人的情况。

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好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如何申办遗嘱公证?到公证处领取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的亲属关系表格等材料,公证人员会耐心讲解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如何完成亲属关系证明表格。

办理遗嘱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其次,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包含生效文书),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再次,遗嘱人的家庭成员证明,即亲属关系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无前三者的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档案(在原老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出具)、人事档案(人事单位出具)或独生子女证可作为佐证。

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若曾经立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请携带公证书)。

最后,遗嘱草稿。自书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手写。不会书写遗嘱的应提供代书遗嘱(请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并与两见证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见证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当然,当事人也可请公证人员代书。

立遗嘱人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还需要有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心理卫生科或者精神卫生科出具)。

三子女对簿公堂,对父遗嘱存争议哪方举证?法院判决后详解

老人去世后,三个子女间对父亲遗嘱发生争议,对簿公堂。但究竟应该哪方来举证?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判决此案后进行了详解。

据原告王凯诉称,其父王先生与其母张女士共育有王涛、王波和王凯三个子女。其父去世前曾在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三人的见证下留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屋属其个人部分由王凯继承。但继承开始后,三个子女不能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王凯将其母及王涛和王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并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庭审中,其母张女士同意王凯的诉讼请求。但王涛、王波对王凯出具的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

王凯申请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遗嘱真实。另外,就遗嘱中王先生的签名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遗嘱中三位证人笔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上述笔迹书写时间是否为落款时间同时,王凯也申请鉴定。但由于检材字迹字形松散、笔画书写异常、样本字迹不充分的原因,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院认为,在该遗嘱鉴定不能的情况下,王凯和张女士均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时综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的陈述,应由王涛、王波对其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王先生所立遗嘱有效。最后,法院判令该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凯继承,三位被告协助王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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