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律师调查令典型案例 拓宽案件线索新渠道

  河南新闻8月8日电  2019年8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律师调查令十大典型案例,促进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河南法院进一步落地生根。

  从以下十大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自今年4月23日河南省法院《关于在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律师调查令制度拓宽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渠道,推进了案件的精准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隐匿财产,解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问题,同时发挥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执行效率,还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实现调动一切力量共治执行难的目的。

  在朱某梅等申请执行周口市某养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8年12月太康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商水县某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代理律师向太康县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商水县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审批、发放手续,显示养老公司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并未领取。太康县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扣划该局在银行的款项,商水县某局慑于法律的威力,主动将养老公司应得的征地补偿款332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赵某福申请执行刘某征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8年11月14日,长葛市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过多方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申请,2019年 6 月 4日,执行法院向赵某福的委托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律师在长葛市新区香格里拉小区破产管理人处了解到,2012年刘某征以刘某(1995年出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据此,执行法院依法对该房产及时予以查封。后续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

  在王某平申请执行毋某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8年5月7日,温县法院立案执行时,毋某安、毋某新以其商铺等财产抵债230万元,剩余220万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毋某安、毋某新在仅支付20余万后便杳无音信。今年初,申请人到法院反映,毋某安和毋某新在北京市、河北唐山市等地可能有财产,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程序。2019年4月,大水坑,温县法院依职权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律师在两地分别发现了毋某安及其妻子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法院立即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2019年5月,毋某安和妻子迫于压力,主动找将80万元款打入申请人账户,并表示下欠款项两个月内还清,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在王某梗申请执行李某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9年1月10日,滑县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向滑县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调查李某东近一年期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法院审核后,于当日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签发了4份律师调查令,律师经调查得知,寮步,被执行人李某东的三个银行账户近期均有交易往来,但均是当天转入即转出,规避执行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目前,被执行人李某东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履行法律义务。

  在左某圆申请执行单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7年8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控4人名下财产,同时对4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2019年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左某圆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进行查询。2019年 5月9日,中原区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律师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单某芳、李某圈系国棉四场退休职工,在有关部门均开设有养老金账户,每月有养老金固定收入7216.44元。据此,执行法院及时启动财产控制程序,依法对二人名下开立的养老金账户予以冻结。

  在某银行鹤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2018年2月2日浚县法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发现,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2019年6月6日,浚县法院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律师到浚县工商登记部门查看了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信息,又到浚县各银行查阅了股东银行流水信息,发现股东闫某某出资不实,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股东闫某某为被执行人。根据律师调查的初步线索,目前浚县法院正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恢复执行程序并追加被执行人。

  在吴某勇申请执行韩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8年1月9日,尉氏县法院依法查封了韩某涛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10号院一处房产,后依法竞拍成功。2019年5月23日,案外人刘某锋提出,其对韩某涛名下的该处房产无法提供相关抵押手续,遂委托律师提出查询申请。为依法公平处理本案,2019年5月27日,尉氏县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了刘某锋的房产抵押合同副本。据此,2019年6月8日,尉氏县法院在审核案外人刘某锋抵押权益成立后,依法保障了其优先受偿权12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执行中。

  在张某兰申请执行常某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7年7月11日栾川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将3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放给了申请人。因查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2017年12月12日,栾川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14日,张某兰及代理律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即赴江苏实地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江苏某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等。栾川县法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不予恢复执行。申请人委托律师参与并了解了财产线索的调查落实,对于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

  在新乡市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某电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8年6月25日,新乡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19年5月,被执行人在三门峡某电气公司债权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向新乡县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被执行人在三门峡某电气公司的到期债权有关履行情况及明细、票据、凭证等相关债权信息。新乡县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拟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已还款2万余元,余款承诺到七月底前全部履行到位。

  在李某申请执行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9年1月,获嘉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宁某避而不见,一直逃避法院执行。2019年5月,申请人李某的代理律师称,宁某在获嘉县郊区某处购买有小产权房一套,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寻具体情况。5 月 17 日,获嘉县法院审核后向该律师签发了调查令,持令律师经深入调查,终于发现了宁某出资在获嘉县郊区某处购买的一套小产权房。随后,执行法院迅速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目前,该房产正在依法处置中。

  在王某等申请执行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中,2019年初固始县法院立案执行后,赵某既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配合法院执行。2019年7月,申请人向固始县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柳州市某银行可能有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固始县法院向其委托的柳州市当地律师出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赵某在柳州市某银行的开户存款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柳州市某银行确有存款十余万元。固始县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赵某在该行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划拨,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刘改华  叶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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