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面小产权房(买方诉诸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5日,田某与古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书》约定:古某将涉案房产出售予田某,转让价格968000元,定金为5万元,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古某在2018年11月5日前交房,田某在古某交房当日支付第二笔款项60万元,在2018年12月13日前付清尾款318000元。

合同签订后,田某向古某支付定金5万元,但古某未交付房屋。此外,涉案房产系位于深圳市××浪街道××区××南边××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古某已办理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普查登记。

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购房合同无效;2.请求古某退还田某购房定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古某向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田某赔偿古某经济损失10000元;2.请求判令田某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裁判说理】

一言以概之:确认合同无效,卖方应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利息,驳回卖方要求赔偿房产空置损失费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属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而未经政府处理。在政府处理前,无法就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实体认定,因此,对田某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请求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古某未交房,涉案房产亦无法办理产权属登记,因此,古某无继续占有田某购房定金的合法理由,古某应向田某返还购房定金,故田某诉请古某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古某占用田某定金确实造成田某损失,应予赔偿。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系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亦无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且尚未实际交付,田某与古某就涉案房产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古某应将其收取的定金及相关利息返还田某。涉案房产为违法建筑,依法不允许出租牟利,故古某关于空置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点评】

就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无证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交易标的是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结论实际基本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完全在意料之中。

而同样是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无证房屋,在房屋已交付、卖方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案件中,法院之所以驳回起诉,而未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实际只是目前政策及市场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买方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同样不作实体处理,却有点生搬硬套,因该案争议焦点并不涉及房屋的权属,只是关于定金等费用的返还或赔偿,政府对房屋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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