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日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市住建委解读了政策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查、担保认证、登记抽选、租金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在本市六区及周边四区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以申请换房。

同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有以下七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是催促后已欠租6个月;

二是转租、转租租赁住房,或者擅自将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与他人调换的;

三是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是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租赁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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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获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者必须是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人,并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户籍的住房及现状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所在地,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建设委员会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

2、哪些家庭可以申请优先抽签?

联名申请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优先抽签:

1、身体一级、二级残疾或视力一级、二级失明者,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三代《残疾证》和街道残疾人出具的残疾等级、类别证明户籍地人民联合会。

2、无工作单位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执勤证》、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管理局核发的身体、视力残疾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死军人遗属、农村转业老军人、病返乡军人、参战军人、参加军考的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误杀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身份证明。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抚养制度的《抚养证明》。

5、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国家、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须提供相应的表彰证书。

6、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需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7、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干部证》、《消防员证》和《学生证》。

8、18周岁以上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18周岁以上需要优先保护的孤儿名单。

九、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按照相应文件要求执行。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家庭如何认定?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人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独立户籍满3年。

(二)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或丧偶。

(三)非独立户口的未婚人员必须与父母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但如果父母户口在本市六区及周边四区以外,或者父母双双死亡,可以单独申请。 如果父母在本市六区及周边四区有房屋的,必须认定为申请人房屋。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户籍地址相同的,应当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租户类型标准如何界定?

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3人以下家庭,原则上租赁一居室或一居室公寓; 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家庭可以租用一居室单元(一个居住空间)或两居室单元(两个居住空间)类型的住房。 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满14周岁(含),可选择租用一居室或两居室公寓。 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为异性(不包括夫妻),且被监护人年满14岁,也可以选择租用一居室单位(一居室)或两居室。

享受住房保障租金补贴(一类)的家庭,租金分配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类型有哪些?

保证人保证和履约承诺两种方式。

使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的,担保人应当代申请人承担支付租金的连带责任。

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并同意在取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通知书》后不再提出申请。 《住房租赁条件》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 将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人或公共住房出售、更换、赠与或转让、家庭分割、家庭合并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当地住建委、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承诺通过合法途径处置房产。

6、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租金担保?

(一)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一类)的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住房的,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供租赁担保:共同申请已连续缴纳本市租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2年且每月缴存总额500元以上; 二是仍在本市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摇号如何分组?

申请家庭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中注明的优先群体、补贴其他群体、非补贴其他群体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将根据登记组别和房型,确定申请人选房顺序。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计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和朝向调整系数确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应收租金以人民币元计算,人民币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基本分为100分,顶层10分,全屋无朝南窗10分,顶层无朝南窗20分。

(3)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减免分)。

(4)租赁不足一个月的,应付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9、已经申请租赁担保的家庭,如何申请变更租赁担保方式?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其他租赁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租赁资格但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应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资格通知书》;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应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租赁担保材料原件;

(四)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区住建委保留复印件并退回原公证书,并根据新的公证书确定担保人信息;

(五)其他相关材料。

10、申请公租房置换的家庭需要什么条件?

市住建委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平台”。 在全市六区及周边四区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登录发布、查询换房情况。 交换信息。 申请调换的承租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情况;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调换申请,租赁期内仅允许调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担保人达成书面协议;

(四)不同社区租赁同类型住房的家庭可以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拖欠房屋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租赁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损坏;

(七)原租赁房屋未拆除或者已恢复原状的;

(八)原租赁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1、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如何申请租赁房屋调整?

曾经居住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调整社区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已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合格通知书》,且承租类型需有待调整。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没有拖欠租金及其他违反现有住房《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承租户可凭承租人身份证明、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通知》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项目经营单位提出房屋调整申请。 ”。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住房情况,对审核并公示合格的承租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调整手续。 申请房屋转让和租金分配的顺序以申请时间为准。 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房屋转让前家庭所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的租金按照房屋变更后的租金标准计算。

12. 承租家庭入住公租房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减少家庭人口?

承租家庭成员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离婚,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拖欠租金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方可申请减少共同申请人数。公共租赁住房。 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租赁项目管理单位将按照规定为离婚当事人办理后续手续。

13、享受住房保障和租金补贴的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承租家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一)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资格

1. 验收。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上述转换情况的家庭新增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时,需核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的相关材料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颁发证书。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区住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颁发相应的住房保障和租金补贴资格证书。 该资格证书仅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类型转换使用,不得办理市场租赁住房登记备案。

户籍地住建委在申请人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需凭该资格证明提交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1. 验收。 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书后,需重新受理上述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2、颁发证书。 户籍地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相关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通知》,并在上面注明“==新公租房住户转入补贴申请表”

1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继续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无新增住房,且租赁期满经核实符合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您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租赁现有公共租赁住房。

15、承租人家庭的哪些行为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户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催告后,拖欠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二)擅自转租、转租租赁住房,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租赁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绝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对于已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如果已纠正违约行为或撤回租赁房屋,可以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16、租房家庭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退出所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选择不续租或者经审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二)伪造、隐匿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租赁权的;

(三)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入住或者不实际居住的;

(四)擅自转租、转租租赁住房,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租赁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8)经提醒,累计拖欠租金已达6个月;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十)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产,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经核实不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17、承租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返还手续的程序是什么?

退出原租赁房屋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项目管理单位实地检查房屋; 项目管理单位结算相关费用,收回租赁合同,停止计算房屋租金; 、清算保证金和租金; 承租人到收租银行办理租金及保证金退还手续,终止代扣租金协议,注销代扣租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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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霍然

综合|天津日报、天津市住建委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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