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产权房商丘有活动,见

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

意见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招生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构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良好生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体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根据省、市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做好本校的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历史沿革、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招生片区范围,做到学区无缝衔接,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范围有调整的,要及时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面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报名条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2021年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四、招生报名办法

继续采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努力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坚决防止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向市场。

2.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各县(区)要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适龄入学人口数量,依据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县域内“十四五”期间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要统筹公民办学校协调发展,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3.严格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8号)和《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教体基〔2020〕20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脱贫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综合运用感情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式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严禁任何幼儿园、城市(含市区和县城)小学开设学前班。

5.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本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师资配备、招生范围内生源数量预测情况等,制订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指导性计划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指令性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6.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帮扶、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缩小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7.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大班额较重的县(区)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零增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要建立健全学生准入制度,严把转学入口关,存在大班额的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生,坚决遏制借转学变相择校的行为,杜绝人为造成的大班额。新生入学后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宏志班、快慢班、教师子女班等,严禁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二)充分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严禁要求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严禁将随迁子女集中安排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占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2.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会同当地残联部门,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其原行政隶属的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保障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各类符合优抚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到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三)完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范管理办法。

1.加强招生简章管理。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都要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才能向社会发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和实施招生工作。

2.依规确定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六县审批的非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仅在本县范围内招生;三区和市教育体育局审批的非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仅在三区范围内招生。六县审批的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招收本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三区审批的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招收三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此基础上,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自愿向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跨县(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后(连同附件2一并报送),方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超出市域范围招生。

3.规范招生报名条件。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当地户籍、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报名。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

4.明确招生报名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选择到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但不能同时选择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应理性慎重,且只能选报1所。

5.明确招生录取原则。继续实行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即同步登记报名、同步进行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以审批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其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初中部。如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未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应全部直接录取,剩余招生计划面向规定招生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招生;如小学部意愿直升人数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则仅面向本校意愿直升学生进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子女入读本校实行直接注册入学,不需参加电脑随机录取,但占用的招生计划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在职教职工子女资格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6.规范电脑随机录取方式。从今年起,电脑随机录取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电脑随机录取过程要由当地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纪检监察人员等现场监督,全程录像,录取结果即时公开,并第一时间在招生服务平台上发布。

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一经电脑随机录取,招生服务平台将自动锁定录取学生信息,该生无法再参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回本人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入学。若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无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秩序。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的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省、市招生工作要求,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学有序、便捷高效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规范有序。驻市、县(区)教体部门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2.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坚持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和曝光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属公办中小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中小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办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4.完善招生服务。招生期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本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学区划分、报名条件、招生时间、咨询电话等在校门口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还要在校门口设立招生咨询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招生入学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并采取合理的报名方式和方法,避免出现家长提前或长时间排队报名现象。要进一步规范和减少招生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对确需进一步审验的房产和户籍信息等,由学校统一到房管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

5.加强招生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县(区)要将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家长和小学毕业生家长群体,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于7月10日前将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报我局基教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屈化明谢雯联系电话:0370-3220946

邮箱:jjk3356728@163.com

市教育体育局招生咨询电话:0370-3220946

投诉举报电话:0370-3202116

附件:1.商丘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细则

2.商丘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

3.商丘市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跨县(区)招生计划汇总表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商丘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工作细则

一、实施房产周期学位认定原则

自2021年起,对中心城区小产权房和公寓房实行房产周期学位认定,原则上同一套小产权房和公寓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划片入学的机会(同一父母或同一监护人的子女除外)。即依据小产权房和公寓房入学的学生在学区所属小学、初中就读期间,该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原则上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同一父母或同一监护人的子女除外)。中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都要对当年依据小产权房和公寓房入学的起始年级新生实际住房地址、占用学位情况等登记备案,建立数据库,作为今后学校招生实施房产周期学位认定的比对依据。2021年之前占用的学位一律不计入房产周期学位认定。

适时对因学区范围内新增小区较多、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致使班额较大、学位供给紧张的中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房产周期学位认定。

二、规范招生报名证件的认定有效时间

2021年招生报名所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居住证取得时间、户籍迁入时间等均截至8月10日。从2022年起,招生报名所需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证、户口簿等证件,认定有效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7月31日前。

三、统筹做好招生报名录取工作

(一)统一招生报名时间

8月10日至19日。

(二)统一招生报名条件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具有辖区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相符的,则认定为本校学区范围内生源。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100%房产)、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小学报名时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等。未交付的房产不能作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户籍)、有效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儿童预防接种证(仅小学报名时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等。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为:具有三区户籍或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选报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小学报名时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等。

监护人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由此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由监护人负责。

市一中和市一实小新校区的招生报名条件另行通知。

(三)统一招生报名办法

由招生学校将符合本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平台登记注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报名。

(四)统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日程安排

1.8月10日至15日,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属学区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学校审验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生源范围的准确性,进行入户调查,并将符合本校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平台登记注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到校随机抽查报名相关证件。8月15日18:00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

2.8月16日至18日,学校处理遗留问题、进行预录取。

3.8月19日,学校组织未被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招生遗留问题,审核、发布录取结果。招生报名工作结束。

(五)统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日程安排

1.8月10日至13日,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到自愿选择的民办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学校审验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生源范围的准确性;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到校随机抽查报名相关证件;学校将符合本校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平台登记注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预录取。

2.8月14日,在三区范围内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寄宿制学校自愿向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跨县(区)招生申请;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跨县(区)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有关招生信息。

3.8月15日,经批准跨县(区)招生的的寄宿制学校组织三区范围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8月15日18:00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

4.8月16日至17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载、刻录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报名数据、向社会公布需要采取电脑随机录取的学校名单、报名人数、派位计划等信息。

5.8月18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录取;学校将录取结果导入招生平台;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录取结果;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信息撤销至未核办状态;学校同时通知其回本人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若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无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结束。

附件2

商丘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

一、商丘市第一中学老校区

沿归德路西侧向南至团结路,沿团结路北侧向西至神火大道,沿神火大道西侧向南至八一路,沿八一路北侧向西至凯旋路,沿凯旋路东侧向北至陇海铁路,沿陇海铁路南侧向东至归德路。

二、商丘市实验中学(初中部)

沿神火大道西侧向南至南京路,沿南京路北侧向西至凯旋路,沿凯旋路东侧向北至长江路,沿长征路东侧向北至宜兴路,沿宜兴路北侧向西至民权路,沿民权路东侧向北至文化路,沿文化路南侧向东至长征路,沿长征路东侧向北至八一路,沿八一路南侧向东至神火大道。

三、商丘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

沿中州北路西侧向南至陇海铁路,沿陇海铁路北侧向西至凯旋北路,沿凯旋北路东侧向北至黄河大道,沿黄河大道南侧向东至中州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

四、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老校区

沿神火大道西侧向南至八一路,沿八一路北侧向西至凯旋路,沿凯旋路东侧向北至民主路,沿民主路南侧向东至神火大道。

五、商丘市文化路小学

沿长征路西侧向南至文化路,沿文化路南侧向东至凯旋路,沿凯旋路西侧向南至宜兴路,沿宜兴路北侧向西至平原路,沿平原路东侧向北至八一西路,沿八一西路南侧向东至长征路。

六、商丘市外国语实验小学

沿人民路西侧向南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北侧向西至新建北路,沿新建北路东侧向北至黄河大道,沿黄河大道南侧向东至人民路。

七、商丘市行知学校

小学部:沿新建北路西侧向南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北侧向西至平原路,沿平原路东侧向北至中铁十局铁三局家属院北侧,沿中铁十局铁三局家属院北侧向东至新建北路。

初中部:沿新建北路西侧向北至黄河大道,沿黄河大道南侧向西至平原路,沿平原路东侧向南至陇海铁路,沿陇海铁路北侧向东至凯旋北路,沿凯旋北路西侧向北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南侧向西至新建北路,以及黄河大道北侧和平原路西侧区域内建设办事处居民子女。

附件3

商丘市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跨县(区)招生计划汇总表

县(区)教育体局(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2021年月日

序号

学校名称

招生范围

学费

(学期)

住宿费

(学期)

跨县(区)招生计划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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