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小产权房 引发三场官司……

“我们事先都不晓得

他就去把房子

转给他那个小婆娘了”

一个男人,徘徊在两个家庭之间,三十年间结婚三次、离婚三次;一套房子,先后被出赠两次,出现两个受赠人。婚姻纠葛加上房产纠纷,曾经的一家人为此三次闹上法庭。

父母离婚时把房子赠与女儿

1981年,同为重庆市合川区某食品厂员工的潘林生(化名)与陈红英(化名)喜结连理,1984年,二人的女儿潘小静(化名)出生。一家三口住在食品厂宿舍楼内一套43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套房子见证了他们其乐融融的时光。

然而,婚姻持续将近20年后,潘林生与陈红英的夫妻关系破裂,于2000年4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潘小静由母亲陈红英抚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那套43平方米的房子赠与女儿潘小静。

离婚后,陈红英和女儿潘小静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虽然房子已经赠与了女儿,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未过户给女儿的房子被二次赠与

2003年,潘林生与小自己12岁的何芬(化名)领证结婚,这次的婚姻维持了十多年。2018年,何芬发生交通事故,要给对方赔不少钱,于是二人干脆离了婚。

潘林生恢复单身后,在女儿潘小静的撮合下,又在2020年12月和第一任妻子陈红英复了婚。

不过,复婚之后的生活并不如人意。潘林生表示,自己已经年近七旬还要承担家务,身体有点吃不消,并且妻子陈红英的脾气也让他感觉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于是,潘林生又联系上了何芬,向她诉说烦闷,表露出想要再次回到何芬身边的意愿。不过这次何芬提出了条件,她要求潘林生把食品厂那套43平方米的老房子赠与自己,有此经济保障后才能安心照顾潘林生。对此,潘林生一口答应,并且在妻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快将房子过户给了何芬。

2021年6月,复婚仅半年后,陈红英与潘林生再次离婚。在得知潘林生把原本赠与女儿潘小静的房子过户给了何芬后,陈红英将潘林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第二次赠与。

谁才是房子的合法受赠者

对于陈红英要求撤销食品厂老房子第二次赠与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表示支持。

法院认为,陈红英与潘林生在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潘小静,但在赠与权利尚未转移前,其所有权仍属于陈红英、潘林生共有,潘林生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法院因此对潘林生赠与第三人房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第一场官司以陈红英胜诉告终。然而法院宣判后,潘林生与何芬却一直没有将房子过户到潘小静名下。不久后潘小静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潘林生、母亲陈红英按照当年的赠与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

2022年4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林生、陈红英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潘小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因房屋赠与而起的两场官司结束后,潘林生又将前妻陈红英告上了法庭,这次是要求分割陈红英在他们复婚期内购买的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产。不过,经过法院调查,陈红英买房的资金来源于她在复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复婚以后的收入,因此原告潘林生诉称的被告陈红英将婚后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了潘林生的诉讼请求。

普法时间

Q1: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潘林生对女儿和第二任妻子的两次房屋赠与行为?

A1:潘姓老人将房屋进行了两次赠与,第一次是他和第一任妻子离婚的时候,把房屋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赠与女儿,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它仍然是有效的。针对第二次赠与,这个房产本来就属于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单独处置,并且已经有过一个赠与女儿的共同承诺,再赠与任何的第三方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Q2:复杂的家庭纠纷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在亲密关系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A2: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在家务事当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当法律的标准、道德的标准和伦理的标准相互冲突时,不知道应该以哪个标准为主来做出最后的决定,看起来会特别乱。

心理学上经常说,只要有人群,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家庭当中遇到这方面的冲突和纠纷的时候,第一要遵从法律优先、兼顾亲情的原则。法律是刚性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相应对等的,它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简单来说,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以法律规定作为第一优先;第二个原则叫降低预期、求同存异。不怕有矛盾,主要是要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千万不能够只讲究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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