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小产权房哪有?漫谈婚姻家庭纠纷

上线嘉宾: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丽萍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们上午好,欢迎收听威海新闻综合广播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我是主持人陆一。每周一上午11点节目中,我们会邀请机关普法人员做客直播室,紧扣社会热点,对涉及群众关心热点的政策法规进行权威解读,帮您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今天我们请到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丽萍,为大家就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进行讲解。您好!张庭长欢迎做客我们机关普法进行时栏目。

嘉宾: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就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在这里进行探讨。为什么准备的讲稿中说是漫谈呢,实在是因为处理过的每一起纠纷,它都有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从哲学上来说,这也符合矛盾的基本属性。下面我就将我们在审判中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跟大家一起探讨,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三大方面的关系处理,分别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一、关于离婚纠纷中的婚姻关系问题,在这里,我们说下面几个专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能会因疾病、外伤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这一类特殊人群,他们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除了他(她)的配偶之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参与离婚诉讼。

2.弱势当事人离婚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如重病、残疾等明显生活困难或生活无法自理等),对于是否准予离婚应持谨慎态度,尤其对一方存在治病或扶助需求,而另一方拒绝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一般会从严掌握离婚条件。在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问题上,应审慎处理,一般我们会结合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另一方对弱势一方是否履行了扶助义务等因素综合分析。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在处理时,也会对弱势一方的生活保障问题一并处理,以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关诉讼请求,法官还会对当事人进行适度指导,让当事人对相关权利进行主张。

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下面我们探讨第二个大问题: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不得另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权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一种是推脱子女抚养义务的。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无论是娱乐明星、公众人物,还是普通民众,离婚诉讼总经常出现“抢夺子女大战”、“隐藏子女大战”。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谁一起生活往往会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大焦点问题。此外,还有在婚姻解除之后因为情势变化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

那么,那些因素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呢?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确的是,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纠纷中的抚养权是解决由谁优先抚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但父母双方的监护权都没有丧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成年人之间的矛盾,绝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利益作为代价,更不能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

一般而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取决于亲情关系、个人情况、经理能力、子女意愿、辅助因素等多种因素。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男方抚养条件更好,女方也同意,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其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女方有以下因素的,可以随男方: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也就是遗弃或者变相遗弃,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有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比如说女方自身生活没有保障。另外,双方协商由男方抚养,且没有对子女不利的情形,可随男方。

第二、2-8周岁的子女。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影响因素可以说是最多的。那么这些影响因素,有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我们且称它们为“正因素”:1、一方作了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这里面,继子女和养子女也包含在内。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有“正因素”,相对来说必然有“负因素”,也就是不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因素: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品性情形,比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道德品行恶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3、不尽抚养义务或侵害过未成年子女的,例如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形;教唆、胁迫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不良行为等;在分居期间阻挠另一方正常探视等;4、抚养能力存在缺陷的,例如伤残、无收入保障等导致自身生活存在困难的。

第三、8周岁以上的子女。除了考虑以上因素外,年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征询子女的意愿和意见。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影响抚养权归属的若干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未成年人年龄等个体差异,各种因素的优先及比重情况,往往依赖于法官的综合认识,所以听众朋友们说不能因为今天听到上述因素,感觉自己做出的判断跟法官最后做出的裁判结果不一致,就武断认为案件裁判有问题。

我们都知道,离婚诉讼中,受伤最大的往往是孩子,因此,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处理抚养权归属的立足点,在判定抚养权的时候以孩子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考量,是我们司法实践一直坚持的原则。

抚养费支付问题

1、周期:原则上以一年为宜,具体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酌定调整。诉讼中,也有当事人调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准许。

2.抚养费支付标准:

综合考虑父母收入及子女成长需要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标准,应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抚养人有稳定收入的,一般在收入的20%-30%范围内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抚养人无稳定收入的,抚养费可参照当年总收入、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予以确定。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入在校读书(高中及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三、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

无论是“好聚好散”型的协议离婚,还是“头破血流”型的诉讼离婚,都会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下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大家介绍下离婚时比较典型的几个财产分割问题。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那么,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该如何处理呢?司法实践中,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按法定程序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对共同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竞价,出价高的取得该财产,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可打个比方:夫妻共同的房产,一方竞价80万元,一方竞价90万元,那么出价90万元的一方取得财产,并且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

(2)一方同意竞价,另一方不同意竞价,应释明由不同意竞价一方申请对财产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经释明后,另一方既不同意竞价又不提出鉴定、评估拍卖申请的,由同意竞价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或评估拍卖,如财产归同意竞价一方取得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但鉴定、评估拍卖的费用大部分应由不同意竞价一方承担。

(3)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又不同意竞价,也不申请鉴定、评估拍卖的,无法确定财产价值的,法院会判决双方对该财产各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或在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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