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城西三期A、B、C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7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在《今日武义》上发布了《关于对<武义县城西三期A、B、C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武政告〔2017〕16号),并采取了征收范围内公示栏公示、微信推送、邮寄以及逐户送达等形式进行了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告公示期31天。截止到9月6日,共收到意见、建议548条次。其中,书面提交470条次、电子邮箱反映15条次、来电63人次。所有意见建议均已记录备存。现就被征收人自8月7日至9月6日提出的主要问题、修改情况,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布。

  一、关于合理补偿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还不能确定具体的补偿价格标准,在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订评估方案、测定比准价格并予以公布,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作出合理补偿。

  二、关于实行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问题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集约节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空间布局、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等原因,统一实行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补偿。

  三、关于提高产权调换折算面积比例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实施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是根据我县目前城区居民个人建房规划控制指标确定的(我县城区居民个人建房审批规划控制层数为局部四层,俗称三层半)。

  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

  四、关于增加搬迁、临时安置费的问题 

  1.征求意见后,考虑到物价、人工费上涨等因素,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将搬迁补偿标准由住宅用房每户15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每平方米增加4元/次,提高到住宅用房每户16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每平方米增加6元/次。

  2. 征求意见后,考虑到古城保护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面广,过渡用房需求量大,房屋租金有所上涨,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每户500元/月提高到每户70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m2部分,由原来的8元/m2增加到10元/m2。

  考虑70周岁以上老年人租房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以下内容:“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通过给予租房补助的方式鼓励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五、要求公布安置区域的问题

  城西三期A、B、C地块房屋征收有现房,坐落在金灿财富广场、壶山广场、栖霞花苑六区,供选择产权调换。但因选择货币和产权调换比例的不确定性,产权调换房源可能存在不足的问题,除上述现房外,还需在其它地块筹措房源,具体位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关于先安置后征收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费;产权调换方式分为现房和期房,期房安置时,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是符合“先安置后征收”要求的。

  七、关于要求选择金灿财富广场、壶山广场等产权调换的问题

  产权调换房屋按抽签确定挑房顺序并按分房细则挑选确定。

  八、关于按商业用房(店面)补偿的问题

  商业用房的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被征收房屋两证登记为准。房产证、土地证两证登记为商业或商、住用途,用地性质为出让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两证登记为商业或商、住用途,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需补交出让金。

  2.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九、关于要求安排过渡房的问题 

  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后,鼓励自行租房过渡;因老弱病残租房确有困难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部分临时过渡用房。

  十、关于增加临街系数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临街系数是根据道路区位等因素,由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确定的。

  十一、关于要求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房用地性质的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

  十二、关于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要求以套内面积进行置换的问题

  在制订《武义县城西三期A、B、C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已经考虑到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的问题,深圳小产权房,以奖励的形式予以调整体现。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多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关于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和实际差距较大,重新测量核实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地面积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确有误差的,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核确定。

  十四、关于空宅基地应按拆迁价予以补偿的问题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庭院按庭院价格补偿,无任何有效证明的空地不予补偿。

  十五、关于柴房应该按幢房标准补偿的问题

  在依法确权的前提下按附属用房进行补偿。

  十六、关于楼梯、转台、走廊等公用面积要求按套房面积大小分摊到每一户,计入产权调换面积的问题

  整幢楼房内的楼梯、转台、走廊等面积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确定。

  十七、关于要求配备停车位或车库的问题

  产权调换房按规划要求配备停车位或车库,但现有房源中,金灿财富广场无停车位、车库及柴房,壶山广场配有停车位,栖霞六区部分配有车库或柴房。

  十八、关于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的顺序确定选房序号的问题

  延续城西一期、二期及历年来的房屋征收挑房序号确定的做法,按抽签确定的方式进行。

  十九、关于产权调换后房产免收税费的问题

  产权调换房和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零税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标准交纳。

  二十、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较小情况的补偿方式问题

  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对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增加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3.5倍折算为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后,建筑面积少于20m2的(不含20m2),以货币方式补偿。

  二十一、关于提高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比例的问题

  征求意见后,考虑房屋征收范围内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普遍强烈,为进一步凝聚征迁合力,对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七款进行修改,将“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二十二、关于要求明确产权调换结算方法及补偿款到户时间问题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协议生效,补偿款到户时间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二十三、关于要求明确集体签约奖的签约范围问题

  征求意见后,深圳小产权房,考虑集体签约奖的范围不明确,为更好地将这一政策兑现到位,对补偿方案第六条第六款第三点进行修改,将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给每户奖励建筑面积50元/m2。”修改为“在城西三期A、B、C地块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的前提下,以调查登记的十个小组划分为十个网格,每个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给每户奖励建筑面积5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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