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产权房入账价值?政府会计中公共基础设施入账问题刍议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市政建设投入,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路网升级改造工程,覆盖面广,并且增长幅度较大,由于目前投资主体及项目运营模式多元化,多存在跨区域、跨部门管辖问题,进而影响到事权与职责的划分,涉及到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多个领域,做为基层养管单位只能参与维护事权的管理,无法对管理的公共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控,具体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现有存量市政公共设施历史资料不完备,导致初始入账价值难以确定。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明确无法以历史成本法入账,需按资产评估、资产重置成本计价入账。我处长期以来对移交管理的市政设施只负责事权管理,对相关资产的建设费用未做具体要求,因此财务部门无法准确取得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价值,如果采用其他计价方法则存在资产评估费用过大、实际评估操作困难、重置成本难以确定等问题,比如公共基础设施几乎不存在交易市场,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重置成本对价难以确定;而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评估属于新业务,存在是否有业务标准、评估标准是否科学全面、具体包括哪些指标、是否有评估参照物、如何确定评估顺序等技术困难。

(二)存在产权主体和会计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目前我处管理的城市排水泵站,除PPP项目建设外,相关产权归属于建管中心,而实际泵站运行管理职责由本处负责,做为典型的政府资产根据《准则》的要求:“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出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应由管理维护单位进行确认”,此举符合资产管理者与确认者一致的要求,然而由于事权划分与资产的权属划分不匹配,导致无法建立权责对等的会计核算模式。

(三)在后续计量方面。

1、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的资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计提折旧界定的问题。《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不计提折旧的范围。但没有明确由谁来判定哪些属于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也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二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合理确定折旧年限。那么由谁确定折旧年限,确立依据是什么?如果由各会计主体自行确定又容易造成同类设施的折旧方法各不相同情况,不利于政策的规范统一,而且各类资产更新改造的计划决策权通常不在基层单位,会计核算难度很大。

2、后续支出的界定问题。《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分成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需要解决改扩建与日常维修的区分界限问题。实际中这两类支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细致的区分标准,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分。

(四)财务专业队伍力量薄弱。财务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在《准则》实施初期,涉及大量资料整理、协调、入账工作,特别是对专业资产的理解和识别存在偏差,对新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也缺乏基本的认识。

三、有关意见及建议

在实施新准则时,针对公共基础设施无法入账、会计主体确认困难,新准则部分内容核算原则无法运用等问题,为此财政部明确提出:“新准则的发布与实施是适应国家改革的要求,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披露信息更加准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政府资产清查,全面提升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水平,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和发展。”鉴于以上要求,结合基层实际,建议如下:

1、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中心牵头,对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开展清查盘点,联合承担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的部门开展设施清查统计,形成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实物统计清单,切实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变统计数据为财务数据;

2、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动态管理和审批制度,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各自职责,优化流程控制,通过完善数据链传递,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移交、日常维护的全过程监督,科学设定会计核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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