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夫妻房产更名,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房子产生的矛盾

房子是当代社会很多人拼搏的主要目标,张某是家中独子,父母承诺将毕生积蓄全部给予孩子,给其买房。之后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房子的问题越来越迫切,老两口也决定替张某解决这个问题。

看到父母拿出100万元,张某顿感压力大减,基本可以完成首付款了,赵某也非常高兴,两个人以后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

按揭买下的这套两居室商品房,由张某父母出资交纳了首付,购房合同由张某签署,并且后续的房贷也主要由张某在偿还,张某工作努力,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解决房贷问题,赵某并不需要过问也从未提供支持。

张某支付按揭贷款,赵某精心打理家居事宜,但是好景不长,原本作为两人感情见证的房子逐渐变成了矛盾的来源,终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

赵某和张某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各执一词:赵某认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一份,自己为房子付出了心血,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某断然拒绝,因为房子所涉及的一切资金与赵某无关,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首付包括后续房贷都由自己解决,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几经争辩协商不通,最终事情变成官司打到法院,要求公共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公正的判决,法院给出的结果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屋的归属问题

上述案件中出现了房屋产权的问题,离婚以后的房屋归属方应继续承担房贷。

离婚房屋归属问题通常是明确的,但是房产证登记所有人并不一定完全占据所有权,而是看房屋实际出资人,除了个人协议之外,还要讨论是否属于以婚姻为前提的私人赠与问题。

张某和赵某夫妻双方协议未果,张某的父母出资仅为房屋首付并非全额,因此并不完全享有房屋所有权。

双方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尤其是张某后续的房贷偿还,用的是住房公积金。在法律的见证之下,婚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某和赵某的问题上,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上承认的认定规则是婚后出资买房即为共同财产。

无论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的产权都归双方共有,张某和赵某都有获得房屋归属的机会,房贷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由双方在已经付出的资金来看,张某父母占据首付,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张某单独出资的证据,所以离婚后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

此事也可以在公证的基础上进行竞价,来决定最终房屋的归属问题,出资多的一方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张某已有首付出资作为其已经占据的份额。

离婚房屋的房贷承担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是要一起偿还的,无论房屋归谁,在法律视角上只认定两者都有偿还责任,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房贷义务,上述案件房屋产权实际归双方共有,那么离婚后的房贷债务同样是双方共有。

张某以住房公积金偿还房贷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因为其父母的首付出资,在分割时应该考虑这部分情况多给份额,但是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后续的房贷在本质上依旧应由张某和赵某一起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离婚后房屋的后续贷款是对之前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房屋所有权是指法定裁决的房屋所有权,即当时认定的属双方共有。

至于夫妻双方约定房贷由一方进行偿还的属于私人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不被承认,银行不接受,如果出现约定偿还的一方无力支付房贷,银行依旧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讨。

离婚房屋的权属变更

离婚以后,最终获得了房屋的一方如果不是原本的房产登记人,就涉及到房屋的权属变更。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最终赵某决定出资竞得该房屋,那么就需要将张某从原本的房屋权属中除名。

赵某需要和张某一起携带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具体的程序大致是先解除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携带所需资料,到房产局办理过户:

地产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自愿履行离婚协议书、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应共同申请;单独申请的,除提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外,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然后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变更手续,这样才能将原属双方的共同债务也转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债务,也失去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离婚后的房屋问题往往是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掌握关于房贷处理和权属变更的法律相关规定,才能有效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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